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章程

2016-11-28 14:21: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n Real Eastate Valuer And Land Registration Agent  Associa-tion,缩写为IMREVALRA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具有合法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的组织和个人自愿联合,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引导全体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协会会员共同制定和执行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的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等行业规范,实施行业自律;当好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估价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专业技能的发挥和提升;推动行业机构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调解行业内部关系,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驻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日盛茂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业的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年检,协助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在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登记、年检。组织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继续教育;
(三)组织开展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信息化、不动产登记代理等理论、方法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制定和实施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行业职业标准、惩戒规则和自律公约等,形成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四)负责对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业绩进行检查评议,对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和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信誉等级等相关事宜及时在网上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执业,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对会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给予处分;
    (六)组织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理论、业务技术的研究与交流,开展与区内外相关行业社团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建立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及专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推荐优秀团体会员参加机构资质信誉等级评审,推荐优秀个人会员参加资质信誉等级评审工作;
(八)受理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和裁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违规执业者的制裁建议,代表会员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述;
(九)编辑出版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书刊、资料,提供土地估价、地产交易等方面的信息;
(十)加强与金融部门及法院等相关组织的合作;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业务交流,经批准代表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参加国内、国际组织,签订合作协议;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事项,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受理其他单位或组织委托的业务咨询、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三)负责制订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章制度;
(十四)协助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并经登记的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和经登记并在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机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员,为协会当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他取得合法地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资质并从事土地估价与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和合法取得土地估价与不动产登记代理资格的个人,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本协会,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合法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资格并从事土地估价、不动产登记代理业务的组织或个人;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执业;
    (六)从事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研究、教学的专家,以及专职从事土地估价及不动产登记代理工作的管理人员,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
(二)自愿缴纳会费;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经秘书处审查办理入会手续,报常务理事会核准备案;
    (五)发布公告,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举办各项活动的参加权;
(三)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获得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协会维护合法权益的请求权;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本协会的行业标准、惩戒规则和公约等行业自律制度;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接受本协会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注销执业的土地估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以及注销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惩处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终止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地估价行业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可受托行使秘书长职权。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培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自有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6年5月24日经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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