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文要求全国土地估价机构9月底前完成备案

2017-09-12 09:20:06

9月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0日前,从事土地估价业务且符合《资产评估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等规定的机构,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http://tdgj.mlr.gov.cn)如实填报信息,向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优化土地估价行业管理和服务。

  《通知》明确了统一的备案平台、向谁备案及备案的要求和程序。各机构应向机构工商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但无须去窗口递交材料,只须登录“土地估价行业备案系统”上传相关材料。

  《通知》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核验。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国土部门即完成备案;对备案信息不全或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须补正的全部内容,如果超过30天未补正,则视同未备案,条件符合后,可重新办理备案。估价机构备案完成后,其机构名称、备案编号、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执业评估师等信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编号公函形式通过备案系统,向社会公示。

  《通知》明确了监督管理责任。对未完成备案开展土地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照《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等规定进行处理,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明确了系统密钥的作用,即识别机构身份,调用相关信息。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地价处处长伍育鹏表示,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既是《资产评估法》的法定要求,也是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升监管与服务能力的重要抓手。做好备案工作,有助于土地估价机构完善组织结构,提升管理水平,依法开展业务,从而推动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既契合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扩大就业、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府工作目标,也是推进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完善土地等级价体系等重点工作的现实需要。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 版本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2002-2016
蒙ICP备16005709号-1

蒙公网安备 15010202151129号


电话:0471-6242678 传真:0471-6242500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日盛茂街三中西墙 邮编:010000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