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的程序
土地复垦的基本程序是: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一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方案内容
(1)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
(2)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
(3)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
(4)土地复基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
(5)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
(6)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
(7)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
土地复垦的途径
土地复垦,是耕地数量保护的措施之一。一般有以下途径:
用地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同时完成。有复垦任务的建设项目,生产建设要与土地复垦统一规划,复垦设计、生产设计要同时完成。在申请建设用地报告文件和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复垦内容和专门章节,否则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批建设用地。
复垦后的土地,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复垦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核发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无法确认破坏单位和个人,或原单位撤销的,可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途径、多渠道复垦。复垦后的土地可以经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偿出让、转让。
质量控制标准
耕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旱地田面坡度不宜超过25°。复垦为水浇地、水田时,地面坡度不宜超过1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4)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5)3-5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粮食及作物中有 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
园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地面坡度宜小于2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等)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等标准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 术规范》(GB/T16453)要求。
(4)3-5 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果实中有害成份 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 2715)。
林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有效土层厚度大于20cm,西部干旱区等生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确无表土时,可采用无 土复垦、岩土风化物复垦和加速风化等措施。
(2)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林地建设满足《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 18337.2)和《生态公益林建设 检查验收规程》(GB/T 18337.4)的要求。
(3)3-5年后,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郁闭度应分别高于0.3、0.3和0.2,西部干旱区等生 态脆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定植密度满足《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要求。
草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复垦为人工牧草地时地面坡度应小于25°。
(2)有效土层厚度大于 20cm,土壤具有较好的肥力,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规定的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3)配套设施(灌溉、道路)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人工草地建设技术 规程》(NY/T1342)等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4)3-5年后复垦区单位面积产量,达到周边地区同土地利用类型中等产量水平,牧草有害成份含量符合《粮食卫生标准》(GB2715)。
其他复垦用途的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1)损毁土地除复垦为耕地、林地、园地和草地外,其他复垦用途主要包括渔业(含养殖业)、人工水域与公园、建设用地等。
(2)用于渔业(含养殖业)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露采场、沉陷土地等用于渔业时水源应充足,塘(池)面积以0.5-1.0hm2为宜,深度以2.5-3m为宜,食用鱼放养面积占总养殖水面85%以上。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保持塘(池)清洁,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过20cm;有防止含病源体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农药、盐渍污染措施。水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要求。
——第三年塘养鱼单位面积产量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水产品质量满足食品卫生要求。
(3)用于人工水域与公园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露采场、沉陷地等损毁土地用作人工湖、公园、水域观赏区时应与区域自然环境协调,有景观效果。
——水质符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 IV、V 类水域标准。TD/T1036-2013
——排水、 防洪等设施满足当地标准。沿水域布置树草种植区,控制水土流失。
(4)用于建设用地时的复垦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
——场地地基承载力、变性指标和稳性指标应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地基抗震性能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要求。
——场地基本平整,建筑地基标高满足防洪要求。
——场地污染物水平降低至人体可接受的污染风险范围内。
注:不同区域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参见《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