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地出让问题解析

2023-08-24 15:50:44

越来越多的地市开始实施“标准地”出让,到底什么是标准地出让呢?
 
 
 
首先,标准地的提法,起源于浙江省土地出让改革制度:
 
2018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推动重点领域改革的意见》(浙委发〔2018〕1号)要求深化德清“标准地”试点,并加快向全省复制推广。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更明确的目标,要求年底前新批工业用地的3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地。2018年7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标准地出让制度正式拉开帷幕。
 
 
 
随后,2020年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等省市出台相关意见或办法,加快实施标准地出让。
 
 
 
一、为什么要实施标准地出让?
 
促进优化经营环境,培育优势产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和规范用地供应程序,探索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什么用地可以标准地出让?
 
目前为部分工业用地,后期会实现工业用地100%标准地出让;并逐步推大至其他领域。
 
 
 
三、什么是标准地出让?
 
虽然各地对标准地出让的解释不同,如:
 
1、浙江: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2、河南: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3、山西:
 
标准地是指城市发展边界内具备土地供应条件、提前完成新建工业项目区域评估、提前设定控制指标、实现供水、供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转让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始开发所必需的。
 
4、山东:
 
对拟出让的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控制性指标,实行“标准地”出让。
 
但经梳理可知,标准地出让:
 
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在完成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地震安全性、雷击风险评估及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带着准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标准地出让指标有哪些?
 
标准地出让基本就是带着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指标一般包含区域评价和控制指标:
 
1、区域评价,尽可能多评合一
 
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及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区域评估,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严格执行土地净转让规定,确保满足项目建设和发展所需的供水、供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一般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2、控制指标,要纳入出让合同中
 
控制指标体系,一般因地制宜,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而定。如,
 
 
 
浙江: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至少五项基本指标。
 
 
 
 
山东: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
 
各地方可结合自身制定,比如,青岛:“5+X”(“5”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X”即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指标、配套设施等控制性指标)模式。
 
 
 
河南:“3+N+1”控制指标体系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由省相关部门制定分区域、分行业最低准入标准,并定期发布。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山西:
 
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能耗控制、环境标准等。
 
 
 
各地控制指标体系有所不同,需各地方结合自身情况而定。
 
 
 
五、“标准土地”转让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开展区域评价,确保项目开发所必需的条件
 
2、制订控制指标体系,纳入出让合同
 
3、实施“标准地”出让,进行合同签订与项目审批
 
4、建立履约监管体系,一般 “谁主管、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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