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中的用地性质如何与调查的现状地类衔接?答疑来啦

2023-11-13 15:10:46

为便于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准确、完整地理解把握当前自然资源管理政策措施,切实做好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本期,“调查君”以答疑形式对地类认定等热点问题进行解答,以供参考。
 
批而未用、先行用地的土地,
 
地类怎么认定?
 
 
对“批而未用”土地的地类是如何认定的?
 
  调查君:对“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按建设用地管理。在“三区三线”划定时,对截至2021年底,在自然资源部监管系统备案,已依法批准且落实占补平衡即将建设但现状为耕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可不纳入耕地保护任务,也不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手续时,如何确定地类?
 
  调查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明确,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的地类要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合法性。
 
  同时,考虑到用地项目勘测定界、组卷报批等工作需要一定时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报部审查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819号)要求,在办理报批手续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指实际用地勘测定界时最新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以国家级核查通过后最终统一下发的数据库版本为准。勘测定界成果与国土调查数据库套合存在差异的,均应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及情况。
 
 
经批准的先行用地并已实际建设的,按照什么地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调查君: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申请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经批准并已实际建设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按照建设前的地类报批。
 
 
建设用地报批时,对其中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现状地类仍是耕地、其他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部分地块,是否需要再次办理审批手续,并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调查君: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无需重复报批,也不需要重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涉及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用地,在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即可。
 
 
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宅基地,因种种原因一直未建房,目前仍在种植农作物,是否会影响后续建房使用?
 
  调查君: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对有合法权源(包括村庄范围内原批准的)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临时用地、光伏项目用地,
 
地类怎么认定?
 
 
临时用地审批时,涉及地类如何认定?
 
  调查君: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使用后按规定应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中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并将批准范围和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
 
  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
 
  调查君:临时用地应严格界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范围内。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用复垦;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及时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按照临时用地占用前的原地类进行认定,同时按规定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先行冻结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当依据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第1部分“通则”和第6部分“建设项目编制”。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
 
  调查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后,依据文件精神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新建、扩建光伏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时,
 
地类怎么认定?
 
 
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整治区域内各地类按什么标准进行认定?
 
  调查君: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时,应以“三调”成果为基础,结合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确定整治区域内各地类。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如何确定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
 
  调查君: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5号)要求,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开展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时,均应实测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并按相关规定严格把关,确保质量不降低。不得仅靠“图上作业”或以系数测算新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
 
  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36号),对于归并田块、削减田坎新增耕地地块,以整理前后实测田坎净减少面积作为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农村道路、沟渠等线状地物,未进行实质性工程整治的,不得以精度变化为由变更地类。
 
 
如何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
 
  调查君: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国土利用现状图或者国土调查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进行判定。
 
  必要时,违法用地案件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信息来源:i自然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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