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宗地出现两种补办手续情况,如何处置?

2023-07-18 11:09:17

                                                         基本案情
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下发某县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图斑1.77亩,为村民建设的钢构厂棚。经核实,该图斑在2009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及2018年前,历年年度变更均为建设用地,且位于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业内称“圈内”)。该项目于2019年建设,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时因现状未建设,细化调查为耕地;2020年度、2021年度变更时根据已建成的现状,变更为物流仓储用地。2021年耕地保护督察时,套合“三调”地类,形成了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该项目建设时间为2019~2020年,按照当时管理使用的2018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其地类为建设用地,但项目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手续,形成了违法占地(违法占用建设用地)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下发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因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厂房处于生产利用状态,拟在违法占地处理到位后补办用地手续。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要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以“三调”为基础的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现状地类为准,在确保地类真实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地类来源的合理性、合法性。现状为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的,按照建设占用时的土地变更调查实际地类报批。那么,此问题图斑要补办用地手续,应以2021年土地变更调查时的建设用地为准,综合考虑地类来源合法性,若无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应按照建设占用时土地变更调查地类认定情况补办手续。该地块建设年度为2019~2020年,若建设时间按2019年算,需按照建设占用时土地变更调查地类即“三调”地类为耕地补办用地手续,要落实农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办理农转用后再办理使用手续。若建设时间按照2020年算,需按照2020年底变更地类工矿仓储用地补办手续,在违法占地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直接由县政府批准使用,无需落实农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也无需报市政府批准农转用。如此一来,就存在同一个地块有两种补办用地手续的情况。案件分析
根据“三调”建设用地汇总口径要求,“二调”村庄范围内,扣除历年增减挂钩拆旧范围,再加上“三调”零星建设用地,即为“圈内”村庄建设用地。该地块属于此种类型,应按照建设用地口径汇总。“三调”数据汇总说明中,明确了“圈内”各地类实际面积作为城镇村庄细化调查数据单独使用,但未明确怎么单独使用。该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三调”时点为2019年12月31日,实际从2018年开始至2022年3月启动应用相关数据,未启用前在管理中按照2018年度变更地类认定。二是“三调”中地类认定按照“所见即所得”原则,按照现状地类进行认定,即使在村庄内部,“二调”以来历年来均为建设用地的,甚至群众在老宅基地或者房前屋后小片空闲地上(四周均为建筑物)种植季节性蔬菜的,均按照耕地调查,即村庄细化调查地类。由此,按照同一文件要求,同一地块按照不同建设年份认定,导致地类认定不同,办理用地手续的程序和成本也不同,给整改工作带来困难。
 
                                                         工作建议
笔者建议,在村庄“圈内”按照建设用地汇总口径认定的建设用地,且“二调”至2018年变更调查时均为建设用地的,不再区分细化调查地类,应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针对本案例中的地块,建议由县级政府出具历史遗留建设用地说明,按照建设用地依法补办用地手续。按照以上方式办理手续,符合实际,能够尽快完成审批手续,解决督察问题整改,同时不影响耕地保有量目标。以“三调”为基础的年度变更调查现已启动,在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审批、执法监督管理过程中,针对数据应用存在的实际困难,建议进一步统一使用标准。
(作者单位:山东省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来源: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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