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2023-09-27 16:01:01

内蒙古自治区
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完善我区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行业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信用服务”的行业氛围,实现行业自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在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登记的各团体(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三条 遵守国家和本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独立、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开展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及其相关活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业整体利益和客户合法利益。
        第四条 遵循公平竞争规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以良好的专业形象参与竞争,以优质的专业服务树立品牌。不以诋毁行业内其他单位的商业信誉、泄露其商业秘密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以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运作方式扰乱经营秩序。
        第五条 严格依规按合同约定收费,禁止恶性竞争。自觉遵守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业约定,不故意压低收费标准或以免费、其他变相收费方式等不正当的方式招揽业务。客户已经与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机构达成合作意向的,其他代理机构不得恶意竞争。
        第六条 自觉执行国家、自治区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执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行业奖惩规则》。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资料,公开相关信息。不隐瞒事实、不弄虚作假。
        第七条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设立若干个行业自律监督小组,采用分片负责的方式开展以下监督检查工作:
1.协助行政部门对机构进行检查,协助理事会对行业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对机构诚信执业情况和自律公约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机构代理工作成果档案;
3.核查会员填报的有异议的相关信息资料;
4.对投诉、举报情况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
5.对在从事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活动中事迹突出、客户赞扬并在全区具有推广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事迹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 对会员行为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指派行业自律监督小组对拟奖励或惩戒处理的进行调查核实,受理申述;
2.行业自律监督小组核查;
3.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依据本公约的自律约定、不动产调查和登记代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执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调查登记代理行业奖惩规则,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根据核查的结果对会员(包括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和惩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公约于2016年5月24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内蒙古不动产调查登记与估价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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