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估协发〔202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自然资源评价评估)行业协会,土地估价机构及土地估价专业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估价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相关自律管理制度,中估协会籍与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就《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管理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中估协发〔2011〕15号)提出对新违规行为的处罚和记分建议,形成了《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补充规定》。 2024年8月15日,经第五届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补充规定》
中国土地估价师与
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补充规定
一、现场查勘时,估价师未手持或佩戴查勘证与估价对象合影,并将合影作为现场查勘附件之一使用的,应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记2分。
二、土地估价机构未建立土地估价报告三级审核制度或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未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的,应处警示提醒、纠错检查、责令整改,记3分。
三、出具土地估价报告未按规定进行报告备案的,应处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土地估价行业内通报批评、信用降级,记6分。
四、估价对象以土地资产为主,应当出具土地估价报告而未出具的,或以出具土地价格相关咨询报告名义,逃避土地估价行业监管的,应处纠错检查、责令整改、在土地估价行业内通报批评、信用降级,记6分。